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運行、監測和廢物貯存、配伍及焚燒處置過程的生態 環境保護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1999 年,2001 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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