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8日)
魯環發〔2025〕9號
SDPR-2025-0260003
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山東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優化全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提升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24〕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治理 嚴密防控環境風險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25〕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管理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試點內容
本省某一家單位產生且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5年版)》(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健委令第36號)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第1項至30項)”的某一種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作為另外一家單位環境治理或者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其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單位無需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試點范圍
(一)試點對象
申請試點的產廢單位和定向利用單位均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近兩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未被列為環境信用黃標及紅標企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為達標。定向利用單位應具備與擬申請“點對點”利用危險廢物相適應的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滿足《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附件一所規定的條件。
(二)試點要求
1.產廢單位擬采用“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原則上應不低于1000噸(用于提取稀有貴金屬或其他高價值產品的危險廢物除外),其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性質穩定,與利用單位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相適應,且省內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沒有該類別危險廢物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危險廢物去向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
2.定向利用單位在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污染物應穩定達標排放,二次危險廢物產生率不高于10%。利用危險廢物作為替代原料生產產品的,相關建設項目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取得批復;要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變更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利用后產品應符合《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相關要求。
三、審查程序
(一)試點申請
1.申請“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共同填報《山東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申請表》(附件),試點單位將申請表及所列資料清單內容提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經審查并現場核實后,出具是否同意申請的意見,相關情況以請示形式報省生態環境廳。
2.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對相關資料進行復核,并開展現場核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反饋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實施。
(二)試點變更
1.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內容變更(利用工藝、設施、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危險廢物類別及數量、有害或有用組分發生變化等)或有其他重大變更情形,需按程序重新申請。
2.“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基礎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向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提交變更材料。
(三)試點終止
產廢單位或定向利用單位因經營狀況等原因不再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工作的,由定向利用單位向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提交撤銷申請,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確認后報省生態環境廳撤銷試點。試點單位在試點期間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安全事故、因環境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或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在基本達標及以下等次的,經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核實后報省生態環境廳取消其試點資格。
四、管理要求
(一)落實試點單位主體責任。試點單位應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強化運營管理。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申報制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入廠分析制度和環境監測制度等,健全完善企業內部環境管控各項制度,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產生、轉移、利用處置臺賬。相關資料應整理存檔備查。
(二)做好全過程信息化管理。試點單位應如實做好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化管理,自覺采取妥善措施保障環境安全。危險廢物應采用安全包裝并使用電子標簽,通過“無廢山東”信息系統如實記錄轉移、貯存、利用和處置信息,應按照國家相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進行運輸。自建管道設施輸送危險廢物的,須安裝計量裝置,按要求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三)強化試點單位環境監管。定向利用單位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和省級危險廢物分級分類重點監管單位清單,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嚴格日常環境監督檢查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督促試點單位落實試點要求及各項規范化管理制度,防范環境風險。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檢查發現試點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方案及運行要求規范開展試點活動的,應暫停其試點資格,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對試點單位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將視情作出是否撤銷試點資格的決定。
本工作方案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8日。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公眾號